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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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5日
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 ( 国办发〔2019〕41号)精神,繁荣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增强居民消费意愿,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
1、培育30家左右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依托现有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夜间消费活跃的街区及文体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在全省打造30家左右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并从中遴选、争创10家左右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策划实施100个左右文化和旅游夜游项目。在景区、文化场所开展夜间游览服务和参与式、体验式夜游项目,推出高品质视听演艺节目。支持街区、商圈等引入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书吧、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项目,丰富夜间消费内容。支持市州开展灯光夜游、江河夜游,开办夜间特色集市、非遗集市等,推出一批湖北“夜生活”打卡地。列入全省文化和旅游夜游项目的作为下一年度省服务业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对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线上消费。引导夜间消费直播、云游览、云展览、云演艺等新型消费形态发展。加快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智慧化、数字化改造,推动移动支付全覆盖。在主要电商和“一部手机游湖北”平台上,建立湖北文化和旅游产品旗舰店,推出湖北夜游专题产品和地图。(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4、打造夜游湖北系列品牌。各地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以“文化+”培育“夜游”“夜秀”“夜演”“夜宴”“夜健”等文化和旅游新业态,形成体现湖北特色的系列产品和品牌,加大宣传营销力度,进一步丰富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供给。〔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 开展系列促消费活动
5、开展“欢购荆楚夜暨文化和旅游消费季”活动。利用网络直播等形式,带动夜间美食节、啤酒节、音乐节、特色演艺等夜间餐饮和娱乐消费,促进商超、商业街区等购物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6、开展“湖北越夜越精彩”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活动。通过发放消费优惠券、积分奖励、景区门票优惠、酒店住宿及餐饮优惠等惠民措施,促进夜间消费。组织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重点商圈、品牌企业、门店联动,自主推出夜间消费套餐,进一步加大惠民力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举办“灵秀湖北·四季村晚”活动。搭建“村晚”赶集会,展销非遗产品、文创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促进乡村旅游消费,丰富群众观游购一体化体验。〔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放宽市场准入
8、支持延时经营。支持特色街区、重点商圈、夜间消费集聚区延长营业时间,合理布局深夜书吧、深夜影院、深夜艺术馆等场所,满足夜间消费需求,不准擅自限制市场主体经营时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试点打造“分时制步行街”。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在一些发展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推出特定路段特定时段车辆限行方案,将部分道路调整为“分时制步行街”,不准简单执法。(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免除商家相关费用。对经允许临时占用道路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占道费;对经相关管理主体同意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夜间经营的,免收场租费、摊位费、垃圾处理费。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开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除按规定政府定价收费外,不准对相关经营主体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扩大夜间经营市场主体豁免登记许可范围。从事夜间食品经营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在2个月内可先经营后办理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对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单品特色小吃店和季节性餐饮许可等试行告知承诺制,当场发证,“先证后查”,不准随意提高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卫健委)
12、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日常监管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探索联合执法巡查,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和欺行霸市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涉企检查必须实行清单管理并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不准在清单之外增加检查事项。(责任单位:省直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13、完善配套服务。合理配置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咨询服务、夜间标识、景观小品、休闲设施、环卫设施、供水供电、公共Wifi、休息座椅、夜间照明等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