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已过有效期,新修订的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9日
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共享单车运营和使用行为,鼓励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打造安全、便捷、高效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单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主要服务于市民城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单车共享租赁模式,包括为市民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管理系统、运营保障车辆、共享单车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等。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共享单车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共享单车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鼓励、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政府对企业的经营积极引导规范,城区政府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企业经营过程中应有计划分批有序投放车辆,并做好单车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规范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共享单车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做好共享单车企业投放计划备案工作;编制公共单车停放区域设置规范,指导停放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单车停放秩序管理。
(二)市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市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共享单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公共停放区等共享单车配套设施的建设,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按照设置规范划定公共单车停放区域以及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执法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共享单车服务运营行业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将共享单车监管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七条 在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始投放车辆等经营活动前2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投入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四)为使用者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含收费标准、押金金额),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六)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使用者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企业内部规范。
(七)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范本,明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