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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常住建〔20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及《关于全面强化落实我市建筑工程领域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常住建〔2020〕6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安全总监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经企业任命(任命书参见附件1):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

二、安全总监申报

即日起,安全总监需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入库,上传企业任命书、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需在“安全三类人员”中申报并经审核(安全总监申报操作路径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省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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