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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2022-07-25 绍市发改价〔2020〕11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制度》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7-25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近日,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绍兴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价制度》,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2019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推行,各地现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单位,要加快调整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并严格按本通知和国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

二、起草过程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用水定额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标准执行。用水定额有新修订的,按新的用水定额执行。

各地可在《浙江省用(取)水定额》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用(取)水定额。

(三)超定额加价管理

1、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自来水费;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在现行供水价格(扣除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自来水费。

2、加价项目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公共供水基本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附加费用。

3、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以公历年度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一个周期结束后,对超定额水量部分按照加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