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黄石科技城建设与运营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黄政发〔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24〕18号)规定,全文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科技强市建设,进一步增强我市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加 速高端创新要素向黄石科技城聚集,将科技城打造成为引领黄石创 新发展的重要标杆和“飞地”科创园区,制定如下意见。
一、构建科技城共建共享发展新机制。
推动各县(市、区)(含新港园区)按照“共建共享、共引共育”的原则与市高新投公司共建“飞地”科创园区,将其招引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孵化加速项目(含高层次人才项目)落户科技城,所招引项目按照“谁招引、谁兑现、谁受益”的原则,由
招引方财政负责政策兑现,其形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按年度结算给招引方财政。对由市高新投公司自主或市直部门招引入园的项目,由市高新投公司作为招引方负责政策兑现,其项目所形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负责一年一结算,奖补给市高新投公司,用于科技城建设与运营。[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公司,责任单位:市直招商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引育“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以重资产招商等方式引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水平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在科技城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由市高新投公司给予其 3 年至 5 年的租金减免。对入驻科技城的新型研发机构, 前 3 年按其研发经费投入的 10,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公司,责任单位:市创新发展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引进建设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支持在科技城引进和建设为我市重点产业提供试验、检测、检验、认证、认可等基础支撑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由市级财政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实际获得收入的 5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专利代理、咨询、设计、猎头、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必要的生产配套服务企业入驻科技城,由市高新投公司视其服务企业数量、质量和效果情况,给予 1 年至 3 年的租金减免。[牵头单位: 市科技局、市国资公司,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引育科技型总部企业。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头部企业在科技城 设立的独立法人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支持由招引方在市总部经济招引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实收注册资本的2‰ 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牵头单位:各项目招引方县(市、区) 人民政府、市国资公司,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