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黄政发〔202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24〕18号)规定,全文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扶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黄石市扶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发展示范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 ( 鄂政办发〔2020〕17号)精神,结合黄石实际,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名录,面向市场从事文化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各类所有制经营性行业和企业。
(二)在本市开展文化产业示范区、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等标准化创建的县(市、区)、开发区、乡镇。
(三)在黄合法经营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商品开发经营企业等各类涉旅企业及导游(讲解员)等。
二、奖励办法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首次进入规上文化产业库或规上服务业中“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的企业,经市文旅局、市商务局认定,进规满1年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中途退规终止奖励(如同时符合黄政办发〔2021〕4号、黄商发〔2021〕7号文件奖励条件,从其规定,不重复享受奖励)。注册地在黄石的中小微文化企业,以税务部门数据为依据,制造业企业年营收达10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服务业企业当年营收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首次进入我市空白文化产业小类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属地县(市、区)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规上企业50万元(20万元)。
(三)文化体系建设。对新评定的全国公共文化服务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四)非遗项目申报。对新获批国家(省)级非遗名录、传承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20万元(10万元)(非遗传承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