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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公告〔2015〕第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各工程检测、设计单位:

近年来,我国多地连续发生既有房屋部分构件塌落、楼房垮塌等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规范我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建房〔2004〕第354号)和《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国家、省、市关于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和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规定,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建立全覆盖的房屋安全管理网络。非住建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效。

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对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再向上一级住建部门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