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将其中所有“人社部门”替换为“医保部门”。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0日
黄石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减轻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1998〕4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6〕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范围
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单独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筹资办法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实行年缴费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应按年共同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0元,职工个人缴纳60元,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身份参保人员)自行按年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可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同一次性足额缴纳。
原关破改制困难企业一次性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不再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其他参保人员均应按规定逐年缴费。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办理代扣相关业务。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可由本单位职工个人垫付后缴纳,垫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用人单位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列支渠道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三、基金管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基金利息及依法纳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的其它资金等构成。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参照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当年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当年支付不足时,可从历年基金结存中划转。
四、待遇享受
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大额参保人员)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二个目录”外项目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