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黄政办函〔2018〕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24〕18号)规定,全文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黄石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6〕147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
》 ( 鄂政发[2018]15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434号)等文件要求,为推进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现状,提高城镇低效用地利用效率。
(二)优化国土资源空间布局,增强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高土地集约用地水平。
(三)通过差别化土地供应及有效的激励政策,促进企业自主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一)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三)“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四)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五)各地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三、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1.制订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黄石市城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后,报市政府印发。大冶市、阳新县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申请工作经费。
(二)调查摸底和标图建库(2018年11月10日前)
1.确定认定标准。市、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当地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2.低效用地调查。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每年的变更调查成果,对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内的建设用地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工作,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现状。
3.数据建库。将拟列入再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