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8〕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根据《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15号)《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转换工作实施方案》(黄办文〔2011〕26号)和棚改征收相关政策及政策性住房清理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国有直管公房范围
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是指建国后政府通过没收、接管、社会主义改造以及财政投资新建等途径取得,委托房产部门代管的国有性质公房以及房产部门开展多种经营自建的自管住房。2010年以后通过开发还建、棚改征收安置等方式新筹集的国有直管公房以及已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范畴内的原国有直管公房住房,不再适用原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合计1234户)。
二、分类推进清理转换工作
(一)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对于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序列的原国有直管公房,应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配租准入审核制和市场租金、租金核减政策。
(二)稳步推进清理转换。对已清理但未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也未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且未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加快清理,实现原国有直管公房向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转换。
1.对上述国有直管公房,原则上按照《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转换工作实施方案》(黄办文〔2011〕26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在本市城区有他处住房且因家庭需要仍承租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的,严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不得享受租金减免,也不得申报租赁补贴。
2.对在清理转换过程中,确认合同承租人与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情形,将严格按照清理转换的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予以规范:
(1)实际居住人无他处住房,可以提出租赁申请;
(2)实际居住人在提出申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