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通过“试点先行、经验推广、巩固提高”,分阶段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发展。2020—2021年,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试点覆盖各县(市、区),大冶市、阳新县申请中央财政补贴的“示范性托育项目”可作为试点整体推进;2022—2023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满足市场需求;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指导家庭为主的托育服务
1.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全面落实《湖北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用人单位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哺乳期女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2.加强家庭育儿指导。整合妇幼保健、医疗卫生、高等院校、托育服务等机构的优质资源,建立托育服务专家库,加强对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力度。鼓励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手机APP、“互联网+”等方式,传播儿童发展和教育理念、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婴幼儿喂养等科普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
3.落实基本公卫服务。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检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加强婴幼儿食品质量管理,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进一步巩固全市母婴设施建设成果,加快车站、商场、医院、景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为妇女哺乳、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需求设置育婴室、哺乳室,为女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妇联)
(二)建设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体系
1.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各级政府要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重点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有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利用公共资源发展社区托育服务。各级政府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统筹安排,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拓展托育服务功能,实现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和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健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鼓励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增强单位托育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社会组织、工业园区、集中办公区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根据托育服务市场需求,整合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商务楼宇内的用人单位,采用独立式、联合式等方式开展托育服务,满足商务楼宇内员工适龄子女的照护需求。(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
4.鼓励开展托幼一体化服务。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增强托幼一体化普惠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5.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延伸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6.扩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积极参与国家示范性托育服务项目和社区托育服务项目,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实施项目要求,制定托育服务规划建设体系,建设多家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和一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规范发展托育服务机构
1.科学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科学规划建设托育服务机构。托育服务机构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
城镇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托育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强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并新建、扩建、改建一批需要独立占地的托育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托育服务设施的,通过改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和用人单位完善托育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
3.依规制订标准规范。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据托育服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就建筑设计、功能用房、设施设备、膳食供餐、安全应急、师婴比例、人员配置等结构性条件和卫生保健、保教活动、师婴互动等过程性规范提出具体要求,做到标本兼治,促进托育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卫健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