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建〔2024〕1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现将《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0日
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物业行业专家库管理制度,保证物业服务行业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聘任、抽取、培训和监督等活动。
二、专家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具备物业服务技能专业特长或精通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与实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分二大类:企业类专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领域企业在职人员组成;其它类专家,由物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镇)、社区、物业管理协会等人员组成。
三、专家库管理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专家征集及出入库的审定,组织对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等工作。在嘉兴市物业管理数字化平台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系统,设立违规行为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征集及入库的初审、提出增补建议,负责违法违规专家的调查等工作。
四、专家资格认定
(一)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推荐书。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如实填写《嘉兴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成员申请(推荐)书》(附件),并附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本市范围内工作,熟悉并掌握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热爱物业管理事业、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足够的时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未受过刑事处罚、违纪处理,或受过违纪处理,但影响期已过的。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企业类专家、物业管理协会专家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1.专家所在单位须是在本市范围注册的物业服务或相关领域企业、物业管理协会。
2.具有工程、造价、经济、物业管理等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物业管理师证书。
3.专家应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或相关工作满8年。物业服务企业专家应满足从事物业服务并担任项目负责人或相当于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且具有管理单个住宅项目建筑面积8万平米及以上或管理纯商业、办公、公共建筑等不同类型项目不少于两类且单个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米及以上经验。
企业类专家、物业管理协会专家从业时间以医社保资料、劳动关系证明等为依据,任职经历由所在企业(单位)出具任职证明。
其他类专家(除物业管理协会专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分管或从事物业管理、基层治理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
五、专家产生程序
新建专家库或增补入库专家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1.信息发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征集专家相关信息;
2.申请人申报: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镇)书面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一企业(单位)择优申报专家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5人以内;
3.审核推荐: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对照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条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专家名单前应充分听取所在地物业管理协会、专委会的意见;
4.资格审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专家名单后,向市物业管理协会征求拟任专家有无违反行业自律等不良行为,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5.公示及入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入选专家名单,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入选专家库。
六、专家任期与专家库规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或调整。专家库专家每届任期5年,自发文公布之日起算。届满后,依据本办法重新认定、公布新一届入库专家。届中增补的专家任期与本届专家库专家任期同步届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物业服务专家库的规模,专家库成员应不少于50人。
七、专家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
(一)物业服务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的需求,接受被随机抽取的邀请,担任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组成员;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接受参加考评、评选、评标等各类评审事项享有的劳务报酬;
4.申请退出专家库;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参与评标、考评等工作;
2.不得私下接触、收受利益关系人的财物,不得透露评审情况和专家意见;
3.遇到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4.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的身份发表与物业评审有关的事项;
5.在参加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
6.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等;
7.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专家个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专家的管理及抽取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专家的日常管理
1.组织专家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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