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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鄂建〔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和《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 号),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棚户区改造既是民生工程又是发展工程。大规模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是加快“五个湖北”建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在棚户区改造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比例,有利于降低库存、调整结构,实现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联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政府安置住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降低补偿安置成本,提高补偿安置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置形式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也可以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还可以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棚改居民得到实惠。

三、规范运作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

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信息渠道,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监管,为棚户区改造居民提供真实准确的房源信息。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提供便利。

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择购买政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