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宁波市医疗保障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填 写 说 明
一、该表填写内容可打印也可用蓝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符合医保定点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3.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其他相关材料。(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
零售药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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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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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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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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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 连锁企业直营门店 □ 加盟店 □ 单体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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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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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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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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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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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用房性质 (自有/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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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用房租赁合同 剩余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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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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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米内有无其他 定点零售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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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内有无其他 定点零售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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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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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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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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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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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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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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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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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安装医药 结算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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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承诺提供医药 结算监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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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药品是否有 进、销、存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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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药品 种数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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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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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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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 饮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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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医保 药品种数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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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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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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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 饮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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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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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总数 |
注册执业药师 (中药师) |
药师 (中药师) |
从业药师 (中药师) |
营业员 |
其他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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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稳定 工作关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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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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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内有无 行政处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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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内有无 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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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无因违规被中止、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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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
自愿承担市医疗保障服务,申请成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并承诺所填写的信息、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与事实不符,将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自愿按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安装实名制购药验证、实时监控等智能监管系统。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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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
零售药店名称: 地址: 评估时间:
指标类型 |
序号 |
评估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自评情况 |
评估情况 |
基础指标 |
1 |
经营时间 |
在注册地址是否已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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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药师配备 |
药店是否至少配备1名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1名具有药师(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且连续3个月注册及参保在该零售药店,同时与该零售药店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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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保管理 |
是否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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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品管理 |
是否已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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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制度建设 |
是否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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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息系统 |
是否已确定系统开发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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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基础数据库 |
是否已设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并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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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药品价格政策 |
是否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否”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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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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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用制度 |
药店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是”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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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零售药店是否有国家、省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是”即为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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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 |
1 |
建立完善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10分) |
建立包括医保人员工作制度、医保药品“进销存”制度、医保处方管理制度、医保刷卡管理制度、医保信息管理制度等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管理制度。未建立制度扣10分;制度不健全,每少一个制度扣2分;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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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10分) |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会计账目和“进、销、存”电算化管理的明细账目,未建立扣10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1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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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完善的医保人员管理制度 (10分) |
建立健全零售药店负责人、医保管理负责人、执业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药品质量负责人等医保人员管理制度。未建立制度扣10分;制度不健全,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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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配备医保要求的硬件装置(10分) |
配备相关医保电子凭证设备、医保联网设施设备,并与其它网络间有安全隔离措施,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未按要求配备,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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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规范的药械进货管理制度 (10分) |
药品采购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未按要求记录,发现1例扣2分。药品、器械等所有经营品种购进、销售均应明细如实录入“进、销、存”电算化管理信息系统。未如实录入或“进、销、存”不符的,发现1例扣2分。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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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医保政策宣传(10分) |
设立宣传栏、电子屏等向购药的参保人员宣传医保主要政策、购药流程等。未设立或未宣传扣10分,宣传方式和内容不规范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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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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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理定价制度 (10分) |
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对药品、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等进行明码标价。定价或标识不规范的,发现1例扣1分,最多扣5分;有投诉举报价格的,发现1例扣1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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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置监控设备 (20分) |
在收费结算处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确保正常使用,角度正确,能清晰辨认出购药人员面部特征,并能提供营业期间不少于三个月不间断的监控影像资料。未安装扣20分,使用不正常或不能提供相关影像资料,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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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具备稳定独立的营业场所(10分) |
营业面积应符合规定设置要求,经营场所干净整洁,布局合理,能为参保人提供舒适的服务环境。药品专区或专柜设置符合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陈列面积不少于总经营面积70%,其他用品经营范围实行正面清单制。营业面积、专区、专柜设置不符合要求,扣3分;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扣5分;其他用品未严格执行正面清单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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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 (5分) |
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应客观、正确,符合药店规模、经营收入和医保基金利用等实际情况。预测性分析报告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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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场所布局(10分) |
与相近定点零售药店的最小行径间距大于500米的加5分;大于1000米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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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场所面积(5分) |
营业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上加2分;200平方米及以上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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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经营范围(10分) |
服务场所内不同时出售保健品、食品、日用品、化妆品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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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药师配备(5分) |
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专职服务的执业药师(在本单位连续参保及注册满三个月及以上,退休返聘除外)达到2名及以上,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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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医保药品备药率(10分) |
配备省招采平台目录范围内的医保药品,且占药店药品总数的80%,加5分。配备国谈药品,每增加1种加0.1分,最高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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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营方式(5分) |
属于已定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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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合计分值: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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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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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基础指标有一项不合格,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评估指标合计得分120分以下,评估结果即为不合格。
现场评估专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