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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连医保〔2019〕112号


各县(赣榆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 连政发〔2017〕11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5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112号)以及《关于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 苏医保发〔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统一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其下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参保人员在市内门诊统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除自费费用、个人先行自付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下同),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一个统筹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 元,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9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二、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病种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肝炎、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冠状动脉搭桥或支架植入术(术后一年内)。乙类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癫痫、肺源性心脏病、帕金森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

三、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成年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成年居民提高10 个百分点;100000 元以上部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