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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

1.第四条第二款“逐步推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制度,实现居民生活餐厨废弃物统一管理。”修改为“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加强居民餐厨废弃物统一管理。”

2.第六条第三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三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删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将后续内容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8日


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含开发区,下同)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活动以及提供集中供餐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开展经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

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加强居民餐厨废弃物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工作及网格化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等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将餐厨废弃物存放、处理等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量化分级考核范围,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动物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商务、房产、农业、教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饮食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具体标准按城市生活垃圾收费规定执行。

市、区财政对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处理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财政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

第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并授予其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污管网、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以及露天堆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理;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

(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密闭,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按规定与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