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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适应省局AHTAX2013上线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对我市范围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房产税纳税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即4月、7月、10月、1月的15日前,分别申报缴纳所属期为一、二、三、四季度的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