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镇地税规[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辖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促进全民创业,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适当下调,现予以公告。本公告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定期定额户。各辖市(区)税务机关统一执行调整后的征收标准。
本公告自施行。《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3号镇江地方税务局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2013年12月31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行业名称 |
附征率 |
工业(修理修配)、商品流通、物资流通 |
0.5% |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
1.5% |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 |
0.6% |
建筑安装 |
0.8% |
文化体育 |
0.5% |
饮食服务、娱乐业、其他服务 |
1.5% |
其他行业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