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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明电〔2020〕5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落实

(一)加快政策落实力度。各地要加大对各类参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政策推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及时拨付资金,力争3月底前基本完成2020年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企业在市本级参保,但生产经营地在省级深度贫困县、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行蓄洪区的,可按60%比例计发返还资金,具体由各市审核确定。

(二)加强信息主动推送。各地要积极主动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筛选裁员率达标的参保企业,主动推送政策信息,引导企业积极主动申报。要加强与本地环保部门联系,获取上年度受环保行政处罚企业信息,落实受环保处罚企业返还资金扣减政策。各地可在3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获取的受环保处罚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提交省厅导入网办系统,实行系统比对校验。

(三)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通过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企业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经办系统网上进行信息确认,不再提交书面确认书。企业对裁员率、返还金额等信息系统校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下载填写人工复核申请表申请人工审核校验。经人工审核变更校验结果的,审核部门按规定修改信息系统校验信息。

二、合规有序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

(四)有序开展重点企业认定。各市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就业工作实际,特别是疫情对就业影响程度,结合地区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确保资金刚性需求前提下,充分考虑资金新增支出数额,按照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救急救困、突出重点的原则,通过企业申报、联合审核等方式,以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企业等为重点,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范围,落实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用工余缺调剂补贴等重点企业帮扶政策。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2019年末特别是2020年一季度职工人数较2019年初职工人数下降较多或下降比例较大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重点企业范围。

(五)稳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不低于24个月的市,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重点企业中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可补缴)、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按上年度6个月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3个月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与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不可重复享受。2020年已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发放稳岗返还时应扣除2020年已享受的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

三、关心关爱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六)为大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待遇。自2019年12月开始,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基金继续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续发失业保险金不需失业人员提交申请。续发期间遇有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自次月起停止续发。对本通知出台前已领金期满符合续发条件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将其应享未享的续发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发放;符合续发条件的失业人员已通过一次性趸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