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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的通知
九才字〔2023〕41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0月27日

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九发〔2023〕6号)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在九江注册满1年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一)申请认定综合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80万元;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

5.新组建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达5家以上,组建2年以上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化业不少于15家;

6.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二)申请认定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认定综合孵化器前4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化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8家;

5.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三)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在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6个月。

(四)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申报材料

1.《九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见附件1);

2.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3.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材料;

5.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开展服务活动或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

7.在孵企业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每年4月,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对象通过“九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九江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上传佐证材料。

(二)网上审核。成功提交后,流转至同级科技部门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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