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学技术局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滨科字〔2019〕68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滨州市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科学技术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7日
滨州市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滨发〔2019〕6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滨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动“十强”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对滨州市内实施的国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资助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给予的项目配套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从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列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获得立项批复的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市财政科技资金已配套支持且配套资金超过本细则补助金额的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须为滨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两类。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照重大科研项目上年国家和省拨付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0%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单个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分别核算、分别资助,对牵头单位的核算金额中不包括牵头单位转拨参与单位部分。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补助对象及金额,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国家和省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
(四)补助资金支出预算;
(五)其他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项目拨付经费实际到账额和补助金额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与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合同书,下达滨州市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补助资金用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使用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20号)、《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7〕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相结合,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视为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研究任务,向国家和省资助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时,应一并向市科技局提交。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发生变更、中止、撤销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取消或追回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年度执行,自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之日起,上推一年为本年度执行期。年度执行期之后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执行,以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滨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