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学技术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和金融结合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2017年12月31日 烟科〔2017〕84 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31日
烟台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包括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和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工作,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科技和金融结合补助资金业务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市级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主要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以下简称“科信贷”)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成果贷”)两种业务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科技型企业贷款发生的坏账损失,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探索引入县(市、区)级风险补偿资金,开展风险补偿资金联动。
第四条 支持范围。“科信贷”支持对象为经市科技局认定或通过科技部评价系统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贷”支持对象为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已进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五条 贷款条件。单户企业“科信贷”、“成果贷”累计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科信贷”业务由合作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政策的条件下降低抵质押条件,给予企业优惠的贷款利率;“成果贷”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50%。
第六条 支持方式。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主要以风险补偿和信贷补贴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取得较低成本的贷款。
(一)风险补偿。如发生不良贷款,“科信贷”业务由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良贷款本金不高于40%的风险补偿;“成果贷”业务由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良贷款本金不高于70%的风险补偿,具体比例根据《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三方)》确定。
(二)信贷补贴。企业在按期还本付息后,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申请信贷补贴,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批准,按照贷款本金的1%拨付。单户企业累计享受信贷补贴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信贷补贴资金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中安排,当年产生利息收入不足信贷补贴支出的部分,按企业还本付息先后顺序在以后年度顺延予以补贴。
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将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名单分别提供给“科信贷”和“成果贷”合作金融机构;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三)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合作金融机构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审核不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四)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每季度汇总本市“科信贷”、“成果贷”业务备案信息,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科技局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成果贷”业务备案信息;
(五)合作金融机构每年3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托管银行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报告。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有限代偿原则。风险补偿的最高额度以当年度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的余额为限。
(二)业务中止原则。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合作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贷款,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补偿额度超过当年度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20%时,由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合作金融机构中止本细则下新增贷款业务的备案工作。在业务中止时已备案的贷款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三)重要事项告知原则。若发生下列情况,合作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上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1.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或贷款出现逾期;
2.合作金融机构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
3.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不良贷款处理。
(一)启动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核准后,确认损失和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数额,并将审核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每季度汇总“成果贷”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上报省科技厅。
(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中拨付合作金融机构。“成果贷”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后1个月内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安排拨付。
(三)补偿后的债务追收。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科信贷”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成果贷”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四)损失核销。依照法律程序追偿终结后,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损失,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比例承担相应损失后,经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申请,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中按实核销。
(五)资金追加。根据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和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核销额度,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资金追加或补充申请,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追加或补充资金。
第十条 其他。合作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三章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用于对获得银行机构信用贷款或涉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非实物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贴息。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经市科技局认定或通过科技部评价系统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二)企业获得银行机构无抵押、无质押、无第三方保证的信用贷款或提供的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组合中涉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非实物质押,且非实物质押部分占比超过50%。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年度预算有计划地执行,补助范围为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超出部分给予不超过50%补贴。对于同一申报企业,贷款贴息最高连续支持两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可就多笔贷款申请贴息,同一笔贷款利息已获得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足差额,对已发生不良贷款的企业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科技和金融结合(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前最近1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四)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利息支出凭证、贷款还款凭证、担保合同、抵押物(质物)评估材料等相关证明资料(其中,担保合同、抵押物(质物)评估材料如有必须提供);
(五)贷款利息支出清单(包括: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息支出总额、利息支出明细等),根据贷款利息支出清单按次序附上全部利息支出凭证;
(六)提供不重复享受烟台市级同类财政补贴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县市区企业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直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贴息单位和贴息贷款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提出意见,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科技局、财政局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资金根据《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2017〕29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市级财政视情况对财力状况薄弱的县市区给予补助。市、县财政根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分别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烟台市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用于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引入创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