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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7〕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8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5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8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4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7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县、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