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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政发〔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9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0〕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8〕43号,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市定境内外重点科技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展位费、人员费列入上级补助的,实行差额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三、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

四、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中心、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投入增长在5%—10%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对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50位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通报。

六、完善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对列入《绍兴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加大采购力度,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对企业研发成功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七、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拓宽科技创新券用途,推进科技创新券在市域范围内通用通兑。市财政对提供服务的市级创新载体、社会科研平台,按照政策支持范围内上年度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

八、实施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紧扣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实施传统产业共性技术、新兴产业关键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启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2个重大科技专项,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联合攻坚,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财政支持。

九、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不少于5年;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

十、加快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

十一、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十二、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强科技大市场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的平台、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等,符合条件的,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根据绩效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通过其促成的技术交易,按技术交易实绩的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十四、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