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金政发〔201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 金政发〔2021〕7号规定,自2021年2月1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金华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18〕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招院引所。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协议给予资助。对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在金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建设的科学实验室,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金华市区所需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打造高能级创新平台。积极融入G60科创走廊,高起点打造金义科创廊道,加快建设金华科技城、中央创新区,金华科技城共建项目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共建金华科技城的若干意见》 ( 金政发〔2017〕48号)执行。强化资源整合,积极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对列入省、市级创建名单的,在3年建设期内,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资助。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经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省级以上优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20万元奖励。

三、积极培育创新主体。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民营企业自建或参股(现金参股30%以上)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5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使用非财政资金购入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给予购置经费50%资助,5年内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在金创办或参股达10%以上的企业,经培育孵化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研发机构2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研发投入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5%的奖励,最高300万元。

五、加大创新券实施力度。创新券应用范围扩大到G60科创走廊等城市,支持企业和创业者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开展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等创新活动,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六、支持竞争性研发攻关。围绕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主导产业,加强核心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主动设计和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企业牵头与院校所合作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0万元,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万元,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七、推进成果交易转移转化。科技大市场运营机构实际成交技术交易额超额完成年度任务的,超额部分给予1%的奖励,最高5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在金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设立当年每家给予20万元资助;后续年度考核获优秀、合格等次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八、激励创新创业。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年评选一批科技婺商。

九、强化科技金融服务。积极对接资本市场科创板,设立10亿元以上的科技投资风险基金,加大对种子期、苗圃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科技信贷,稳步扩大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规模,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保险和担保费资助,对风险池贷款按照同期基准利率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企业2/3的贴息资助;对风险池贷款的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给予企业2/3的资助。科技信贷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本意见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适用于金华市区。《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 ( 金政发〔2016〕54号涉及的财政资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3-22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制订背景

  为更好地服务现代化都市区建设,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启动《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坚持整体提升、重点突破、优化配置、确保绩效,为实现科技创新补短板三年行动计划(“三倍增”“三清零”“三覆盖”“三提升”)提供政策支撑。

  二、制订依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补短板的若干意见》(浙委〔2016〕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75号)、《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 ( 浙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在《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54号)基础上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大力推进招院引所。对新建或整体迁入的独立型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内著名科研机构、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大学等院校设立的分所(院、校),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协议给予资助。对国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在金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最高1亿元的资助。对以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捐赠、民间资本的建设科学实验室,予以最高1亿元资助。

  (二)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