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6日
黄冈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布局,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鼓励“一区多园”(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冈产业园、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黄冈化工园、黄冈白潭湖片区及各县市区的产业园区,下同)之间开展资源共享、平台共建、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飞地经济”合作,加快推进特色发展、协同发展、市域一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飞地经济”,是指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招商引资过程中,打破区划限制,把不宜在我市相关园区(即转出地)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或迁移到我市其他园区(即转入地)落地建设。
第三条 “飞地经济”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转入地” 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及项目准入标准;
(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项目投资主体须是在“转入地”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且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
第四条 “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产业资金支持,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飞地经济”项目同等享受“转入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重点奖励扶持。
第五条 “飞地经济”项目合作方式由项目引进方与项目承接地协商确定。
双方出资共建,由项目引进方(转出地)与项目承接地(转入地)协商出资比例,共同承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征迁退地成本、兑付招商引资政策、落实项目全程服务。根据双方出资比例确定利益共享。
项目承接地(转入地)单独承担项目落户成本,项目引进方(转出地)按一定比例分享利益。
第六条 项目引进方(转出地)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草拟协议、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报等工作,负责协调项目签约,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采取双方出资共建模式的,履行出资人责任。
项目承接地(转入地)负责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土地挂牌、开工建设等全程服务工作,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经济统计等工作;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
第七条 “飞地经济”项目利益分享包括:
(一)利益分享(指县市区或园区留成部分)。实行双方出资共建模式的,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出资双方约定比例分享。由项目承接地(转入地)单独承担项目落户成本的,自项目产生税收之日起,前6年“转出地”和“转入地”按3︰7的比例分享,第7年至8年按2︰8的比例分享,第9年起“转出地”不再分享。
(二)经济指标分享。实行双方出资共建模式的,项目形成的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投产后产生的效益及规上企业增加值等招商引资和经济指标,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出资双方约定比例认定。由项目承接地(转入地)单独承担项目落户成本的,项目形成的招商考核指标、投资指标,“转出地”和“转入地”按3︰7的比例分享;投产后产生的经济考核和就业等社会效益指标,“转出地”和“转入地”按2︰8的比例分享,第6年起“转出地”不再分享。
第八条 “飞地经济”项目管理流程。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由“转出地”和“转入地”共同负责项目考察和论证,在达成“飞地经济”协议后,由“转出地”向市招商服务中心报送分享申请;项目形成经济考核指标后,由“转出地”向市统计局、市委考核办提出经济考核指标分享申请;项目建成投产后由“转入地”向市各考核责任部门分别报送相关经济指标;产生税收后,由“转出地”和“转入地”于每年年底前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税收分享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财政体制办理。
第九条 成立黄冈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黄冈高新区管委会、相关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区各园区管委会组成,负责认定“飞地经济”项目、协调重要事项、督促政策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各园区、发改、财政、统计、税务、招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细化数据统计、项目分配、利益分享等措施,做好协调和统筹工作,全力支持”飞地经济”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黄冈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9-09-30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决定)》(黄发〔2017〕8号)、《市委办公室关于建立黄冈高新区“一区七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黄办发〔2017〕21号)(后市委常委会改为“一区多园”)和邱丽新市长调研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有关要求,全面构建资源共享、空间互补、协调发展的“一区多园”格局,探索推进“飞地经济”模式。
二、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广东、山东等地先进经验和作法,市政府研究室组织起草了《办法》初稿;8月1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委考核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产业园管委会、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黄冈化工园管委会等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建议对文稿作了修改完善。8月29日,《办法》通过市司法局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界定飞地经济的适用范围。《办法》提出,飞地经济适用于黄冈高新区、白潭湖片区、黄冈产业园、光谷黄冈科技产业园、黄冈化工园及红安县、麻城市、团风县、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等7个县(市)的产业园区。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