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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财社〔2017〕1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引导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 ( 豫政办〔2016〕135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

2017年3月13日
附  件
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

一、创新就业资金支持方式,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二)鼓励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库,开发征集一批适合返乡农民工的创业项目,并为农民工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三)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 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 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四)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支持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助力农民工返乡创业
(六)省财政统筹整合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力争2018年规模达到100亿元。鼓励省辖市、县(市)与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采取股权、债权投资模式,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
(七)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我省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贴息。各市县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通过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等措施,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提供便利。
(八)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新增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由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实际代偿额的一定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九)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融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50亩以上规模化种植小麦或水稻,且参保省财政试点支持的高保障主粮作物保险的,省财政按政策对超过物化成本保额提供80%的保费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规模化养殖育肥猪(500头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县)的,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已纳入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范围以外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省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落实情况,按照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三、支持返乡创业平台建设,为返乡创业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