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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9月2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0日



  十堰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 》 ( 鄂政发〔2016〕7号),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鄂政办发〔2017〕17号 )精神,结合十堰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

  二、实施范围

  区域范围:由市中心城区先行试点示范,逐步扩展到各县市。

  项目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凡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率先按照装配式建造标准进行建设,在土地供应时应当明确按照装配式方式进行建造,并逐步向民营投资项目推广。

  结构形式:优先推广钢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适度发展木结构,逐步实现钢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和木结构三种形式融合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由市住建委制定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合理确定装配式建筑生产力布局及年度推进目标,统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各县(市、区)应当制定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形成全市统一的装配式建筑发展体系。

  (二)推进标准化设计。培育发展装配式建筑的专业化设计和咨询队伍,鼓励和引导设计企业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强化设计阶段对建筑空间布置、部品部件加工、装配式施工、装饰装修的统筹协调和集成设计能力。建立并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到2018年,培育出具有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专业化设计示范企业1家,到2020年,全市建筑设计甲级企业均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

  (三)强化工厂化生产。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园区)规划布局。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加强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开发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借助省建筑产业战略联盟作用,优化整合产业链资源,培育全产业链协作的产业集群。发挥我市现有钢结构产业优势,培植壮大钢结构生产企业,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各县(市、区)应结合建筑业改革发展需要,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推动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鼓励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引导市内建筑企业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加快实现转型升级。

  (五)推行建筑全装修。积极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设施设备一体设计、协同施工,推进整体厨卫的装修部品和设备系统的集成应用,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以推行住宅全装修为重点,全装修房屋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厨卫等应一体化安装完成。

  (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实现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

  (七)确保项目建设落地。各县(市、区)应制定发展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县(市、区)应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积极开展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建设。

  四、支持政策

  (一)强化规划和用地保障。自2018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凡政府投资项目,从规划设计条件设置开始,进行全过程严格管控,第一年按年计划项目数10%试点建设装配式建筑,以后每年按5%递增。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按年度任务确定的面积安排装配式建筑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和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用地,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规划部门应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在出具土地利用规划条件时,明确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应达到的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和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 %)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中要明确相关计算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批准情况,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相关计算要求。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

  (二)加强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