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9-27 黄政发〔2019〕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81号)以及《
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鄂政发〔2017〕6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营商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畅通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渠道
1.实行宽松准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办学体制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各级各类教育领域。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民办学校准入渠道,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事前审批,加快办理时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立完善退出机制。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办学、变更举办者权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应事先公告,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完善申请退出和责令强制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完善优惠政策
3.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土地供应方面,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价格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科教用地)市场评估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制造业服务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4.落实税费减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排污、通信等公共事业收费,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城管委、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市中国石油昆仑城投燃气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三、建立教师发展长效机制
5.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民办教师统一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教师人事档案。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派公办学校教师在保留原编制身份及工资社保和档案关系的前提下到民办学校支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保障民办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评先表彰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教师,并保持同步增长。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五险一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资金支持力度
7.加大财政投入的引导效应。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奖励性补助等方式为辅的支持民办学校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的多元化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政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向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创设公募性质的民办教育福利基金,主要为民办学校师生提供救助性福利保障。从2020年起,市财政从教育经费中安排资金作为民办教育突出贡献奖励,用于表彰优秀人才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鼓励扶持民办学校优质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8.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投融资机制,依托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融资支持;鼓励民办教育行业组织组建担保公司,积极开展业务,服务民办学校。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各县(市、区)可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当地政府可提供贴息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允许营利性的教育培训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担保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五、提高营商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