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行〔2024〕38号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了《舟山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教育局
2024年8月6日
舟山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11号)、《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舟委发〔2020〕15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室字〔2022〕13号)和《舟山市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学有优教专项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舟七优享办〔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以及上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建设高质量现代化海岛教育体系,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等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教育局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经过三年努力,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涌现出一批具有海洋特色的教育成果。持续扩大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75%,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超过95%。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水平持续提升,教共体建设实现共享学校全覆盖。强化资源供给,优化市域统筹,形成具备海岛特质的特殊教育市域一体优质共享模式。积极推动和引导普通高中特色发展,推进高中段普职协调发展。积极推进区域中高职一体化试点工作,深化产教融合,长学制技术技能人才招生占中职招生比例达到55%。优化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形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发展合力,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教育公共服务优质共享。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市教育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及我市教育发展实际,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明确绩效目标,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市本级的各类学校(园)(不含高等教育)及相关的事业单位,适当补助县(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支持多渠道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全面提升科学保教质量;
(二)支持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能力,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支持市直普通高中的发展和提高,实施“县中崛起”扩面行动计划,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发展;
(四)支持职业教育高层次贯通融合,畅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渠道,加强产教深度融合,不断提升中职学校办学能力;
(五)支持教育数字化建设,推动教育变革创新,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创新教育治理;
(六)支持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深入实施银龄计划,不断推进教师资源配置优化和管理制度改革;
(七)支持终身教育体系建设,推进各类教育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持续优化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八)支持市委、市政府关于教育发展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与第八条支持范围不相符合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和绩效考核,主要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市教育局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项目库实行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每年8月,市教育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征集指南或通知,各学校(单位)根据各自实际和发展需要,按规定向市教育局申报项目,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教育局审定后,分类纳入项目库中。
市教育局根据绩效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择优挑选项目,运用零基预算方式测算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补助给县(区)的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根据教育发展需要,综合考虑市级财力状况、年度重点工作、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教育局提出年度实施项目及分配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分配需市政府审核确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和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向项目学校和单位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