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衢市人社发〔2020〕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1月2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5〕4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衢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的参保方式、缴费标准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员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缴费标准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项目按照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价、其他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拨付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
三、缴费及参保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需分包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开工前凭施工合同,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到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员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凭税务部门出具给总承包单位的缴费凭证、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工程建设项目代缴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项目参保登记手续,填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参保登记后,根据实际用人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3),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施工人员参保登记的,在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之日,为施工人员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参与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人员,用人单位逐一按工程项目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期限从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项目竣(交)工合格验收之日。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竣(交)工时间等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4),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工伤保险期限不超过项目竣(交)工合格验收之日。
四、工伤保险责任及待遇
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员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