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第二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21〕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财税〔2018〕15号)规定,现就2020年第二批省级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情况,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确认,陕西上市公司协会等31个组织获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
二、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相关要求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要分别核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