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时间为2024年至2028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4〕 5 号)
各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5年,年度预算额度根据全区文化旅游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自治区财力情况核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分为一般文化旅游项目和乡村振兴统筹整合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文旅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材料申报和项目审核,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数据审核、项目评审、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方面工作,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实施(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一般文化旅游项目
第七条 一般文化旅游项目的支持范围分为:公共事业建设、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奖补。
(一)支持公共事业建设。
1.拟定政策措施。研究拟定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咨询和评估工作。
2.编制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性、区域性、行业(类别)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试验性重大文旅项目概念性规划方案。
3.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和旅游人才引进、培养和表彰奖励,重点、紧缺、拔尖人才选送培养项目。
5.文化和旅游数字化建设。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智慧博物馆、文艺云平台、旅游综合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公共数字文化资源采集制作与加工,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等。
6.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和博物馆免费开放。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民族传统建筑抢救维修,重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保护设施建设,珍贵文物(标本)征集,古籍善本保护和利用,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特色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与文物安全监测预警,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
7.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和传播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整理出版,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等。
8.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开展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群众性文化活动、专业艺术活动、基层公共文化活动,重大公共文化活动,博物馆重大社会教育活动,购买公共文化服务。
(二)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1.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承办城市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承办城市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开展大会相关文化旅游活动。
2.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自治区统筹开展的广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文化旅游品牌、旅游目的地宣传与促销,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宣传推介,中央及各主要客源地城市媒体和区内主流媒体对广西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境内外客源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文化旅游会展,节庆活动,旅游推介配套演艺活动,宣传促销配套奖补等。
3.区域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国内区域合作及“一带一路”、东盟、泛北部湾、大湄公河次区域等交流合作,海内外重要旅行商、文化团组来访。
4.文化和旅游业态及旅游商品开发。文化旅游、全域旅游、特色旅游、边境旅游、休闲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自驾旅游、文化遗产旅游、研学旅游、健康旅游、假日旅游、旅游演艺、旅游装备、主题酒店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开发,广西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推广及品牌培育。
5.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骨干文旅企业培育,新兴文旅业态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和旅游休闲街区、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特色旅游名镇打造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
(三)支持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
1.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驿站)、精品旅游线路交通标识、旅游风景道、乡村旅游廊道、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安全应急体系、重点文物保护利用设施、公共图书馆、剧场(院)、文化馆、博物馆、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3.公共服务设施维修改造更新。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剧场(院)、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史室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图书、报刊配置,“三农”、科普、文化、旅游等信息服务设施购置。
(四)支持文化旅游品牌创建。
对通过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最佳旅游乡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五星级旅游饭店等世界级、国家级品牌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以及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包括文华大奖、文华单项奖、群星奖)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奖补。
其他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文化旅游项目、文旅融合发展事项。
第八条 一般文化旅游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按项目法进行分配,支持方式分为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等。
第九条 一般文化和旅游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直接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1.每年6月底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2.每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项目及经费申请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本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书和具体绩效目标,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区直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按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项目管理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4.每年11月底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5.资金下达。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至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涉及提前下达事项,按统一规定办理。
6.资金拨付。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
(二)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奖励评定(创建)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列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制。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共同承担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论证、评审、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
(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落实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程序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备案。
(三)专项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政府采购、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购置形成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文化和旅游项目部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和运转经费等开支,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六)如获得专项资金当年年底前仍未实现支出,项目仍未进入实施阶段的,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视情况调整项目完成期限、项目资金使用方向或收回重新调整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导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监管全流程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预算执行监控,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桂财预〔2018〕126号)规定,公开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一)绩效目标设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其中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部分要重点设置实际生产或预期的地方税收贡献目标。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认真填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二)绩效跟踪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区直有关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加强监控结果应用,稳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区直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开展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充分应用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本部门管理的财政项目资金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并形成专项资金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各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按时将自评结果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乡村振兴统筹整合项目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统筹整合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
2024—2025年,全区44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第十五条 资金整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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