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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汕府〔2018〕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

为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粤府〔2016〕9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 汕府〔2018〕63号)、《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其用地由政府土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