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汕府〔2018〕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1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和补偿标准
为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09〕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粤府〔2016〕96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 (
汕府〔2018〕63号)、《
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其用地由政府土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