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规〔2018〕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柳州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国办发〔2017〕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7〕114号)精神,推动提升我市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服务需求,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全市社会办医规模进一步扩大,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0.86张左右。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个在区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医疗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大力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力争到2020年建设各类养老设施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护理型床位数占比大于50%。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进一步丰富和充实签约服务内容,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以诊所为平台、二级以上医院为技术支撑,积极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主动纳入医疗联合体。(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行政审批局)
(二)支持提供多样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提供多样化健康医疗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鼓励社会力量结合《柳州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医疗床位增长空间大的区域以及新城区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工商局)
(三)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培育专业化优势。在眼科、骨科、口腔科、妇产科、儿科、肿瘤科、精神科、医疗美容科等专科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鼓励建立品牌化的专科医疗集团、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专科医院。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壮瑶医药独特的健康服务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壮瑶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院、壮瑶医医院、中医壮瑶医诊所、疗养院及中医壮瑶医特色康复服务机构,支持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培育中医壮瑶医养生保健服务龙头机构,打造现代化养生保健服务品牌,壮大现代化养生保健服务集群。促进有实力的社会办中医壮瑶医诊所和门诊部(中医馆、国医堂)等机构做大做强,实现跨区域连锁经营、规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合理规划设置相对集中且只提供传统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的中医壮瑶医门诊部和诊所,支持打造中医药壮瑶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街区和集聚区域。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多元化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中医药管理局)
(五)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立足我市实际,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把握医学前沿,组建优势学科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主动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前沿医疗技术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课题协作和技术攻关,推动成果共享。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产品自主研发设计、专业化制造和配套服务。鼓励探索基于中医学理论的医疗器械研发,扩大和提升我市医疗器械产业规模和水平。加强高性能医疗器械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服务细节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营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增值、辅助服务,全面提高服务品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发展智慧医疗,整合线上线下健康医疗资源,开展网上健康咨询、网上预约分诊、健康管理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
(七)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大力发展具有柳州特色的健康养老业态,培育健康的养老养生消费市场,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增设老年护理机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发展健康旅游产业,推进特色高端医疗、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生态养生、温泉疗养等形态的养生旅游发展,建设一批医药型、山水型养生休闲、疗养康复基地。充分发挥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优秀旅游县品牌特色,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特色旅游乡镇、度假区、文化景点等,逐步形成柳州北部地区和南部地区养生旅游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推动互联网与健康融合,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发移动医疗、视讯医疗、远程照护、健康监测、智能服药等家庭健康信息产品。支持研发健康医疗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生物三维(3D)打印技术、可穿戴设备以及相关微型传感器件的“柳州制造”。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以科学健身为核心的体医结合健康管理机构,鼓励健身休闲运动企业走特色化发展的道路,强化特色经营。重点打造养老机构、社区、居家三级医养服务综合体系,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引导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转变为具有完备医养服务能力的综合型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旅游发展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体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八)实施健康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围绕健康相关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增加有效供给,推动服务升级,顺应群众新兴消费需求。突出“百里柳江”休闲特色和“百里风情”民族特色,加快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身休闲运动、智慧健康、医疗(康复)器械、健康食品医药六大产业,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健康产业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旅游发展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配合单位:柳州市健康产业三年专项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九)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按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要求,重点打造柳州市“两环一中心”养老产业新格局,推进柳州市白云颐养中心、柳州市秋澜颐养中心、鹿寨颐养中心等一批养老项目开展,到2020年,力争建成3个健康养老小镇。大力推进健康旅游产业集聚区建设,依托三江、融水等地丰富的旅游养生资源,充分挖掘具有柳州特色的健康旅游产业集聚区,着力打造柳江凤凰河温泉、融水双龙沟、三江布央仙人山等重点项目,积极培育保健养老、原生态乡村、森林旅游等高端休闲产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柳州市健康产业三年专项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十)统筹规划设置。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合理预留医疗用地指标,并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配置大型设备预留空间。要定期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涉密除外),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配合单位:民政局)
(十一)放宽市场准入。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大力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对仅提供传统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的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在审批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时,将审核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柳州市居家养老中医药服务体系,新建、改造一批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规划局)
(十二)简化审批服务。积极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推广网上审批,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经营。加快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要求,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十三)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立足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务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政府积极引导,强化市场作用,利用柳州资源丰富和靠近东盟的天然优势,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健康产业合作,打造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和健康服务贸易机构及健康旅游目的地。建设一批特色中医药壮瑶医药旅游城镇、度假区、文化街,形成一批与生态休闲旅游结合的中医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合作方式来我市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资投资办医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贸易规模和质量,培育国内知名、面向国际的中医药壮瑶医药品牌、服务机构和企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委、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旅游发展委、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保障。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加强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健康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建立医师电子注册制度,方便医师注册。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管理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鼓励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其本人在原单位的业务培训、学术地位、职称晋升、选拔任用不受多点执业影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
(十五)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在充分考虑服务内容、数量、质量、参保人员满意度以及诚信经营等因素的基础上,同等享受医保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和总额预付指标等医保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六)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鼓励自主知识产权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制应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的良性循环。鼓励医研企结合,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市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十七)落实税收价格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八)加强财政政策支持。结合实际,逐步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120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对运行5年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三级专科医院及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其规模大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牵头;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十九)加强投融资支持。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健康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增加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推广。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前提下,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财产的抵押范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二十)合理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不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将各类医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及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对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创新土地供应方式,研究制定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政策。(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规划局)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二十一)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拓宽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研究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创业创新。(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局)
(二十二)加强全行业监管。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逐步将所有医疗机构接入全民健康信息化平台。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欺诈,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对纳入基本医保定点的社会办医机构,要加强对医保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规范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核定的类别分别按照基层财务会计制度、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收支结余的真实性及资金结余使用的合规性情况。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审计报告实行抽查制度。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政府坚决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并将其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
(二十三)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推行院务公开制度,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推进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推行医疗机构诚信承诺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