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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7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立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和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按照“一窗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条件成熟后,实行“一照一号”登记制度。

二、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现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真正体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改革成果。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授权广东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工商登记机关行使依法应当由其上级工商登记机关乃至工商总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登记管辖权。

四、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集团登记制度改革。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子公司达到三家以上的,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无需向其登记机关申请颁发企业集团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