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温州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温政办〔201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
浙政发〔2014〕38号)和《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精神,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通知如下。
一、“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是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包含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
(一)强化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我市经信、消防、环保、住建、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 浙政发〔2014〕38号)中由省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审批清单。审批清单根据省相关文件调整而随之调整。
(二)重点推进实施承诺验收制。承诺验收制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设定工业项目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达到预设工业项目准入标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通过方可投产的制度。
(三)清单内项目实行主管部门单独审批制。对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仍然参照目录外的程序实行承诺验收制。
(四)降低项目建设指标限制。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5〕18号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二、“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办理步骤
“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办理按照项目备案、备案审查、承诺申请、承诺审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步骤办理(见附件1)。
(一)项目备案。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xmtz.zjjxw.gov.cn/index.jsp)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后提交经信部门备案。
1.项目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
2.项目不属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规定的项目;
3.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二)备案审查。企业结合当地实际,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他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各地经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
涉及厂房改扩建项目备案后,由各地经信部门牵头,联合审管办、规划、安监、住建、环保、消防、气象等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集中业务咨询指导,帮助企业理顺改扩建方案。
(三)承诺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见附件5-11),向事项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不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
(四)承诺审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2-1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见附件19),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他办理途径等事项。
(五)项目建设。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
(六)项目验收。
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部门能一起验收的尽量集中验收。
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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