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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宿政秘〔2013〕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0-12-28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办秘〔2021〕4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已经201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宿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社会融资总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按程序备案或核准,且注册资本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内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三条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名称的行业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设立和登记,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和1000万元,并限于货币出资,允许分期缴付,首期到位资金分别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和500万元。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场所可与其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宿州市内注册设立总部或地区性总部的,市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不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或核准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奖励人民币80万元;募集资金规模合计达到人民币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公司或公司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6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注册资本合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以上奖励由被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兑现。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在市内注册并发生实际投资的,以累计投资于市内项目资金总额的0.5%为标准,由被投资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于在宿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且该企业进入辅导期的,可按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 由被投资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持一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持一个百分点再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市内的企业或项目,由被投资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按规定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三年内由纳税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全额返还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三年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所持股份原则上须托管在本市证券机构,减持实现的所得税须在本市缴纳并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十九条 对于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