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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规〔201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4日

  柳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改善我市居民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 桂政办发〔2017〕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带动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积极培育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试点。住房租赁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各项支持政策,各部门要为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排第一位部门为牵头单位,下同)

  2.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积极引导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3. 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引导中介机构规范业务承接,加强房源调查和发布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完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

  4.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租住房。支持住房产权人与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再由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出租。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城区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租赁住房供给

  5. 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继续推进实物保障与货币保障并举的保障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市场租房,以发放租赁补贴的形式解决住房保障对象的个性化需求,简化补贴申请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分配时效,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定期调整租赁补贴标准。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各城区政府(管委会)

  6.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全面梳理在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倒排进度计划,明确交付时间,继续加大建设投入,加快工程进度,力争在建项目早建成、早交付;全力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采取预分配措施,提前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确保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尽快分配入住。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各城区政府(管委会)

  7.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能力。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逐步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的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公租房管理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租房运营管理后期投入,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公租房后期管理维护,确保公租房设施完好和居住安全。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放宽户籍、收入等准入条件,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城区政府(管委会)

  8.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消防支队、市物价局

  (三)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9.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公积金管理部门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我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教育管理等有关部门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城区政府(管委会)

  10. 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等作出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城区政府(管委会)

  11. 建设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租赁”服务,搭建柳州市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平台进行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等,实现网上租赁交易全过程服务,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城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2. 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落实国家有关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对税收优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