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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8日

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现就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柳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我市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实施“净地”出让,营造市场竞争氛围,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坚持改革提效率。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全过程监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奖惩制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试点范围

柳东新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河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北工业区、鱼峰区工业园区、柳江区新兴工业园作为试点园区(开发区),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余各县工业园区,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规范企业节地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试行供地与项目施工并行审批,实现以“标准地”供地的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大幅缩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柳州模式。

2019年12月底前,各试点园区(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全部实行“带标准出让”,全市及各园区(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出台前,各园区(开发区)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标准地”出让指标,实现带指标挂牌出让。

2020年1月前,各试点园区(开发区)完成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告知承诺制或建立“拿地即开工”机制。2020年6月前,各试点园区(开发区)完成区域评估与“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建立工作,在供应工业项目用地时,根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结合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指标。2020年11月前,各试点园区(开发区)形成“标准地”试点工作总结评估成果。

二、重点任务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试点重点任务如下: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对产业园区(开发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及负面清单。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符合“净地”出让要求。(牵头单位: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能耗环保要求等,制订发布全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详见附件2)。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园区(开发区)实际和产业特点,制订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设置科研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软性投资指标。(牵头单位: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三)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时,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地块所在区域的相关控制性指标,提前明确具体标准,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出让公告。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成交现场与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详见附件3),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违约责任承诺等,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牵头单位: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四)推进“标准地”与审批制度改革联动。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各类代办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对照清单和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鼓励各工业园区(开发区)探索建立“拿地即开工”机制,在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相对明确的情况下试行预审批。(牵头单位: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或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的约定指标开展竣工验收与达产评估。根据“谁主管、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城区政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六)总结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经验。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总结试点实施经验,梳理形成“标准地”操作流程、协议文本等标准文书,规范“标准地”管理实施。(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城区政府)

三、工作内容

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一)出让前准备

1.区域评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要统一组织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并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鼓励开展“多评合一”、联合评估,同一区域内不同的评估事项,可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开展联合评估工作。区域评估评价成果供区域内建设项目免费共享,建设单位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评价成果,无需单独开展相应评估评价事项。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2.标准制订

制订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详见附件2),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市园区办负责适时修订指标体系。

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参照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适当提高标准,建立符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产出、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订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改扩建工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二)按标出让

1.指标确定

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做好“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前,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控制性指标基础上,结合具体项目准入,联合有关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出让年限等具体标准要求。

工业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50年,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趋势,在最高出让年限内合理提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延期的,弹性出让总年期不超过50年,可按原出让时点评估补缴延长年期的土地出让金。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土地“招拍挂”。

2.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与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详见附件3),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企业应于交地之日起两年内竣工,三年内达产。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三)审批服务

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要求,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各园区(开发区)探索建立“拿地即开工”机制,在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主体相对明确的情况下试行预审批。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全流程各审批部门视同该主体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提前开展实质性审查,并提供预审批意见作为下一部门的审批依据,预审批的时限要求、技术规范、流程等均与正式审批一致,预审批事项能够在同一阶段并行办理的,开展并联审批。当该项目取得土地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将预审批意见转化为正式审批文件。项目取得正式审批文件前政策发生变动的,以取得预审批意见时为准。

预审批以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为前提,各有关部门根据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和配套法律法规设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要求,与建设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告知承诺书。建设单位未按承诺进行建设或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出现重大调整,导致审批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四)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通知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

(五)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企业可向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通过竣工验收后,在项目达产期限届满30日内,企业应提出达产评估书面申请;若在初始运行期间,企业达到达产评估要求的,可提前提出达产评估申请。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达产评估,出具达产评估意见书,并报市园区办备案。未通过评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达产评估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六)监督管理

1.全过程监督管理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股权变更等环节监测核查机制,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项目通过达产评估,正常运营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按照亩均效益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2.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

探索建立“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评估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采取限制不动产权登记、收缴违约金、取消奖励政策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入公共征信系统等措施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按政策给予奖励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刘 可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侯 刚 副市长

副组长:蒋 玮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颖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继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覃东林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 员:李冠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陈文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苟 翼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 林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覃 洁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吕文荣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韦华广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宋 涛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赵庆华 市税务局副局长

靳 磊 市科技局副局长

刘度量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吴 浩 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周伟平 城中区副区长

杨 毅 柳北区副区长

肖 源 柳南区副区长

吴 捷 鱼峰区副区长

唐云阳 柳江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工业项目“标准地”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城区产业管理、投资主管、项目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协同实施。

(二)强化督查考核

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园区(开发区)按工业项目“标准地”区域评估、标准制订完成情况以及“标准地”供应宗数、面积等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月度及年度统计考核。对推进成效显著的在用地方面给予激励,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确保完成“标准地”改革工作目标。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总结评估

各试点园区(开发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情况上报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适时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附件:1. 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2. 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3.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印发





附件2

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代码

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税收(万元/亩)

产出强度

(万元/亩)

能耗标准

排放标准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5

≥1.1

≥5

≥215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14

食品制造业

≥175

≥1.1

≥6

≥215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25

≥1.1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27

医药制造业

≥250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1

非全属矿物制品业

≥230

≥0.8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10

≥0.8

≥8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3

金属制造业

≥167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190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38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38

≥0.8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0

≥1.1

≥6

≥28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10

≥1.3

≥12

≥420


低于国家行业能耗标准

行业标准

达标排放

备注:1.上述产业根据柳州市各工业园区产业定位选出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产出强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和《柳州市本级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清查报告》综合确定。

3.能耗标准和排放标准分别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附件3

    编号:


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县(区)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

通讯地址:柳州市XX ;邮政编码: 545000

电    话:772- ;    传    真:772-

乙方: XX 公司

通讯地址:柳州市XX ;邮政编码: 545000

电    话:772- ;     传    真:7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G20 ,宗地出让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准入行业为。

第二条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包括绿化、道路及公建配套等)。

乙方须在项目开工后15日内向甲方申报备案,并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乙方未按期开工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停办该宗地相关业务,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同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项目竣工约定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应向住建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通知甲方。竣工验收主要验收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竣工验收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投产。乙方不能按期投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投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达产。乙方不能按期达产,应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达产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项目达产约定期限届满前 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达产评估申请。达产评估主要评估亩均税收、企业规模、产出强度和环境标准,达产评估时上述指标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达产评估不予通过。

乙方逾期未申请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的,视同竣工验收、达产评估未通过。


第二章 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公顷人民币万元(小写 万元);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不高于;

(三)项目在交地后第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含减免税金)不低于万元/亩;

(四)项目投产后,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万元/亩;

(五)环境标准: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

(六)其他。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

(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甲方享有的权利:

(一)监督、指导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等工作,并享有对乙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及达产评估的最终决定权。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的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就乙方义务作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

(三)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协议第三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第七条  在达到本协议第二章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作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评估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未按期开竣工或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甲方可按照本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经出让人同意,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竣工,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或约定延长期限一年的,甲方可提请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甲方还可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一定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交付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于次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上一年度实际缴税与最低标准的差额,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应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  本协议项下宗地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奖励政策的资格。

第十五条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规定,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取消乙方享受各类政府性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乙方此前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所得的利益应向甲方返还。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柳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出让人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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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2号 《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1-21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桂自然资发〔2019〕4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四)《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项目“标准地”试点方案》(桂自然资发〔2019〕41号)

(六)《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18〕126号

(七)《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柳东新区管委会关于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柳东管办〔2019〕52号)

(八)《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工作内容、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试点范围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主要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重大会议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流程,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基本原则涵盖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改革提效率、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全过程监管四个方面。试点范围包括市城区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目标结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试点方案的任务和步骤将试点工作分为带标准出让、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区域评估与指标体系建立几个阶段。

(二)重点任务。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为以下几点:一是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二是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三是明确“标准地”出让承诺履约要求,四是推进“标准地”与审批制度改革联动,五是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体系,六是总结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经验。

(三)工作内容。经梳理工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分为出让前准备、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其中出让前准备包括区域评估与标准制订工作,按标出让包括指标确定与协议签订,审批服务包含提供代办服务、告知承诺制及拿地即开工等内容,按标施建明确施工建设的管理要求,对标验收确定竣工验收和达产评估的具体要求,监督管理包括全过程监督管理、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的主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宣传力度与强化总结评估。加强组织领导主要是成立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强化督查考核是由市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考核各试点园区(开发区)的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月度及年度统计考核。加大宣传力度是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强化总结评估要求适时对“标准地”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

《实施意见》还包括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柳州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及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三项附件,主要用于实施试点工作的操作指导和明确签订协议的示范文本。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