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28日
南宁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区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桂政发〔2011〕14号)的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等重大体育比赛竞技体育项目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及其管理。
第三条 南宁市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实施工作由南宁市体育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由南宁市体育局根据比赛、培训成绩、时间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实际贡献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并给予发放。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励金额(含税)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在奥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40万、30万、20万、10万、8万、6万、4万;
(二)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20万、10万、8万、6万、5万、4万、3万;
(三)在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10万、8万、5万、4万、3万、2万、1万;
(四)在区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及4—8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0.3万、0.2万、0.16万、0.14万、0.12万、0.1万、0.08万。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名次,按上述奖励标准增发1份奖金。
集体、团体、集体全能、接力组、五人、四人、三人、双打(人)项目的主力队员,按上述奖励标准每人获得1份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集体全能、接力组、五人、四人、三人、双打(人)项目的替补队员,按名次奖金标准发给0.5份奖金。
第六条 运动员取得一项或者两项(含两项)以上应获奖励名次的,其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奖励金额标准与所培训运动员奖励金额标准相同。
运动员、教练员在一项奖励中涉及1份或2份以上奖金的,按最高1份奖金予以奖励。
一名获奖运动员涉及多名现任主管教练员、输送教练员、启蒙教练员或者带队比赛教练员的,各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金按照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分别在各自有关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中进行分配。
第七条 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的现任主管和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总计发给1份奖金;启蒙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3份奖金。
第八条 区运会个人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1份奖金;输送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8份奖金;带队比赛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2份奖金;启蒙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0.3份奖金。
团体、集体全能、接力组、五人、四人、三人、双打(人)项目的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金标准发给2.3份奖金。(其中,现任主管教练员发给1份奖金,输送教练员发给0.8份奖金,带队比赛教练员发给0.2份奖金,启蒙教练员发给0.3份奖金。)
集体项目的现任主管教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