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贺州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
贺政发〔202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破产制度体系建设,提升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效率,营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维护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建立贺州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协调处置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提高破产案件重整率,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贺州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破产企业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与个案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金融办)、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贺州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贺州供电局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参加单位。
(二)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中级法院,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任务的落实和对接。
三、工作重点
经市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由市政府负责具体协调事项的分管领导和市中级法院主要领导共同召集联席会议,重点协调如下事项。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协调解决破产审判工作涉及相关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优惠、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费用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协调推进我市企业破产相关工作,通过建立企业破产审判联动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等问题。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三)协调解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遇到其他具体问题。市中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可通过公务协助函请求各成员单位配合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
经会议研究对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
四、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企业破产协调处置工作,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在落实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职能发挥和配合协助。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统筹协调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维稳工作,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配合。
(三)市中级法院。负责企业破产清算、和解、重整案件的审理,加快对重整企业失信执行系统的修复,就企业破产司法处置中遇到的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和协调解决。
(四)市信访局。负责协助、配合职能单位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和解释疏导工作,及时化解和疏导破产企业处置协调工作中的信访矛盾和纠纷。
(五)市总工会。负责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有关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协助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济补偿和职工群体稳定维护等相关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负责提供破产企业所在行业行情信息,协助推荐和引进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企业后续发展提出意见建议,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及时将异常工业企业预测预警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市公安局。负责查控破产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协助核查债权人债权,打击转移资产等逃废债务行为,配合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和维稳相关工作。
(八)市司法局。负责制订和落实《破产法》的宣传方案,树立起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指导县(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做好破产企业的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九)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实际情况,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关资金支持。
(十)市人社局。负责合理处置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关系的转出,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延缓缴纳。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贺州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