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 2015 〕3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
浙政发〔2014〕36号),推进保险业深入参与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发展原则。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进行政策扶持;对参与金融综合改革和服务实体经济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予以引导发展。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区域保险中心,使保险业成为我市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多元化保险主体建设。完善保险市场组织体系,积极争取中国保监会政策支持,支持新设或引进保险公司总部以及后援中心。以对接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为重点,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互助组织试点。加大政策支持,积极鼓励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专业性保险公司及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鼓励现有保险机构通过提升机构层级等方式,扩大经营自主权,更好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引进保险资金在温运用。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在风险可控、收益合理、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温州经济建设。建立保险资金运用资源库,搭建保险资金对接平台,形成保险资金与我市重点项目长效对接机制。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城市综合体等商业不动产项目。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和养老服务产业链整合,投资养老社区建设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并在用地方面加强保障。鼓励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定向大额协议存款、购买办公大楼等其他形式实现在温资金运用。
(三)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医疗健康保险体系建设,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覆盖,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乡居民的统一大病保险制度。大力加强新居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发展新居民意外险、老年人意外险、护理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