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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

南府规〔202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1日
南宁市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修订)

为深入落实“工业强市”战略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强创新、育品牌、拓市场,加快培育“工业树”,打造“产业林”,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工业经济的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推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新引进工业项目
(一)给予投资奖励。市外新引进的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鼓励类产业项目(市工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制定的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内项目)符合落地园区产业引导方向,项目投产入规后,单个项目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奖励。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二)给予技改补助。对于普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含入库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实施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且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5%、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普通技术改造条款和智能化改造条款不重复享受。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三、支持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
(四)鼓励租赁标准厂房。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实施生产制造类项目,标准厂房合同租赁期3年及以上、增加值率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企业实际承担租金但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五)鼓励购买标准厂房用于生产制造。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实施的生产制造类工业项目并符合相关要求、增加值率高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自工业产值产出强度达到1万元/平方米年度起,给予连续三年补助(后两年若其中一年度达不到前述要求,停止该年度补助),补助标准按10元/平方米·月计算,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三年补助期间企业工业产值年均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到12元/平方米·月,增加部分在补助的第三年统一考核兑现。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租赁和购买条款不能重复享受。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六)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新建成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认可实验室、工信部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八)支持品牌建设。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认定为全国、广西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工业绿色发展
(九)鼓励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园区认定的工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鼓励企业创建清洁生产企业及节水型企业。对工业企业获得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自治区清洁生产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工业企业获得自治区节水型(节水标杆)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一)鼓励工业企业使用清洁能源。给予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冷项目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每年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6个月及以上、用气量达到10万立方米(1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每年10—12月实际总使用量的1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十二)鼓励企业上规入统。对于新建投产的上规入统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补助。对于首次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
(十三)支持企业做强做优。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优化管理,对年度实现生产规模扩大、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