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发〔2020〕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均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9〕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范围内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龙泉市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实施方法

(一)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

龙泉市应税土地按照小城市的标准进行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龙泉市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分别为9元、6元、3元。具体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年税额标准如下:

1.市区范围一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东至龙泉溪(武潭大桥—东大桥);南至东大桥南桥头——棋盘山山脚线——广源街——金沙路――剑池东路以南山脚线――剑池西路以南山脚线——欧冶大道;西至欧冶大道――龙泉溪——南秦大桥—环城西路--西大桥;北至九姑山山脚线——安清山山脚线——北山路。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9元。

2.市区范围二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市区范围内除一级区域以外的其它行政区域(含宏阳工业区、原林科所地块),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3.三级用地范围及税额标准:各建制镇所属的行政区域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3元。

(二)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化评价方法

1.工业行业

工业行业减免范围:根据市深化“亩产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企业,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不予减免。

2.非工业行业

(1)非工业行业减免范围:龙泉市范围内除工业行业外的其他纳税人。

(2)由市税务局以亩均税收为指标进行评价并落实优惠政策,其中亩均税收以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税收实际贡献除以纳税人用地面积计算确定(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对亩均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均税收3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200%以上但未达到3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80%的减免;对亩均税收在行业平均亩均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三)其他减免规定

1.房地产业,金融业,保险业,批发和零售业(仅指烟草、石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仅指移动电信服务)等行业不享受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2.对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的,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高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名单以及减免幅度由税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

3. 纳税人以出让形式新取得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的“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产业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纳税人可选择从取得土地当年或次年起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4. 对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的,参照“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均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给予50%的减免。

四、实行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或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上一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实行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经查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因偷税五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2)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被列入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一年内在不同时间受到生态环境部门3次(含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审批,先行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一类污染物浓度达到入刑标准50%(含50%)以上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发生一般(亡人)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受到处罚的;

(5)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业且尚未验收的企业);

(6)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列入D级的。

2.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部门可在规定减免幅度上降低5%。

(1)逾期办理纳税申报2次以上的;

(2)欠缴、未缴、少缴或逾期缴纳税收的;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5)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

五、亩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