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资〔202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7〕49号)、《
 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社保基金会和各地方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按照企业划转基准日账面值确认出资,并登记入账。
  二、登记入账后,企业发生财政资金注入、企业增资等新增资本事项时,承接主体有权按照实际享有的股权比例缴纳出资。
  三、企业新增资本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