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乌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义人社〔2018〕1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9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包括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同时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实收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三)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
(四)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责任追究;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二、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该项补贴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一)《义乌市员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