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
京税发〔2021〕43号
各区(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交易缴税和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业务时,在买方(承受方)申报缴纳
契税、
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卖方(转让方)应纳税费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土地
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完税情况不再作为受理
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的解读
一、通知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缴税和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理效能,解决纳税人办税难点堵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
国办发〔2019〕8号)《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5号)等文件规定,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京税发〔2021〕43号),简化企业间存量房交易缴税流程。
二、企业间存量房交易业务办理流程变化
原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