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粤建房〔2020〕101号
2020-06-08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办:
为进一步巩固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成果,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有效遏制住房租赁中介行业乱象,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
建房规〔2019〕10号 )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租赁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等方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20年年底前将仍未按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将其违规经营情况推送至省级或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信用广东”网站、“信用广东”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平台、粤商通APP等渠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数据进行公开公示。
二、强化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管理
各地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研判,严格落实市场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制度,规范租赁房源信息真实发布和动态监管、租赁合同及服务收费等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租赁房屋安全,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推动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信息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信用监管模式。网信部门要健全网络举报受理机制,2020年年底前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网上虚假、违规租赁房源信息、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机构的相关账号和违法违规网络平台。
三、提升住房租赁金融管控和服务水平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对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要深入做好贷前调查,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并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银行机构对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时,应予以必要的支持和配合。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创新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积极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住房租赁企业、租赁服务管理平台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工作联动,提升住房租赁金融服务质效。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推进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合力,加强对房源信息发布、租赁服务收费、租赁房屋安全、租赁金融业务、租赁企业等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和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进一步畅通12345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日常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要依法依规查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未明码标价进行收费等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房规〔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
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2019年6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可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应当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六、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七、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