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8)157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企业:
根据《
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苏人社发〔2018〕173号
)的规定,现对我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2020元/月;溧阳市、金坛区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83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